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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日期:2022-04-18 来源【云南】临沧市:市质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一、办理所需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压力管道申报定期检验需提供资料见附表

(二)设备需过户(改名)的,先到当地监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设备需重新启用的,需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登记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并经当地监察机构确认。

二、办理流程

(一)报检:请将办理所需资料提交我中心特检所业务室,我中心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资料无误即办理业务;资料出错时,一次性告知所有改正意见,资料退还,待报检单位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检业务。

(二)检验: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计划,请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提前做好相关现场准备。现场检验时需提供资料和准备要求见附表

(三)领取报告:检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特殊项目由双方商议),检验结论合格的,使用单位申报人员会收到提醒领取报告的短信,可到我中心特检所业务室领取报告(要求邮寄报告的除外)。

使用单位如需邮寄报告,可在业务室办理定检申报时向工作人员或联系业务室(0883-2154120)提出邮寄报告的申请。(提醒:邮寄报告采用顺丰快递或EMS,偏远地区采用挂号信,除挂号信外其他邮费到付)

三、申请表格索取方式

《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等表格可于我中心业务大厅或特检所业务室领取,也可在中心网站( www.ynlczj.cn)的资料下载下载。

四、收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征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收费文件号:云发改价格2022206号、云价收费2013﹞94号、云发改物价函[2019]425号和云政发〔2017〕50号文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六、办理机构: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28号一楼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室

咨询电话:0883-2154120      投诉电话:0883-2154622

址:http://www.ynlczj.cn/   微信公众号:临沧质检

 

附件1: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业务受理流程



 

附表:压力管道申报定期检验需提供资料及准备工作 

一、申报定期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要求

1

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

盖使用单位公章

2

使用登记证

3

管线图

 

4

管线预巡查及检验重点部位记录

工业管道可不提供

二、现场检验时准备情况

受理后,使用单位应按本要求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检验人员,确定检验时间进行检验。现场检验时,如以下检验前准备工作未完成,检验人员有权终止检验:

1)检验现场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a.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操作规则、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

b.技术档案资料,包括在线检验报告,必要时还包括设计资料和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竣工验收资料;

c.运行状况资料,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改造与维修资料、故障与事故记录。

2)设在外墙被包入密闭空间管道应先拆除密密闭空间。

3)在检验时,其中要求市政道路PE管每3公里处至少进行1处开挖检查,钢管每2公里处至少进行3处开挖检查,小区内所有中压管道出土处应进行开挖检查,检验发现缺陷时还应跟据需要扩大开挖点。检验前应做好检验处的开挖和其它开挖点的准备工作。

4)管道在进行开挖点检验、压力试验和整改及修复工作的时候需要进行介质的停输,部分管段可能停气时间较长。对居民的用气将产生很大的影响,需要提前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5)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如管道上附着物, 管道上方临时构建物等等)

6)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7)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

8)检验时应提供检验用电接口。

9)需要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0)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操作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

注:其中(2)、(3)、(4)条仅针对公用管道,工业管道使用单位不需准备该项目。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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